法制网讯 12月9日上午,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工业园区法庭的法官把法庭搬进村开展巡回审理。经过释法析理,当场调解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八旬老妪彭华姑争得了一栋房屋。
原告彭花姑世居安福县枫田镇梅林村店前组,家贫无房,曾长期居住原生产队仓库。2004年3月,经人介绍同组村民姚天生将其独立建造的一栋房屋交付原告彭花姑居住,同时还与其兄长姚干生将共同继承父亲遗留的的一栋房屋一并交付原告彭花姑使用。原告彭花姑向姚天生支付了10000元价款,向姚地生支付了1500元。如今,彭金姑使用上述两栋房子将近10年,且相安无事,但是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名义仍然不是自己。因此,彭金姑找到姚天生、姚地生要求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姚氏二兄弟不从,认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解决纷争,彭金姑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成立。
由于彭花姑年岁已高、行动不便,同时考虑到农村房屋买卖的现状,为审理一案教育一片,12月9日上午,安福法院工业园区法庭的法官决定把法庭搬到该村,进行巡回审理。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通过讲事实、摆道理,双方终于调解协议。被告方姚天生同意将自己独立建造的房屋卖给原告彭花姑,八旬老妪彭花姑皱起的眉头也舒展开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