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的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每千名农村户籍人口配备2名乡村医生……24日,太原市卫生局发布消息:太原市已在全省率先出台《太原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该管理办法首次将村卫生室的机构属性、建设标准、人员配备、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经费保障和养老政策等六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规定:一个行政村原则上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其业务用房应由政府和村集体提供,村卫生室面积应不低于60平方米;原则上每千名农村户籍人口配备2名乡村医生,人口每增加500—1000人,增加1名乡村医生。新进入乡村医生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全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乡村医生只能在注册执业地点开展许可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在畅通村卫生室的人员培养和流转渠道方面,该《办法》规定:通过“三支一扶”等渠道公开招录医学大学生补充村医队伍,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和管理,参照大学生村官待遇。依托太原卫校,采用“村来村去”的方法,从本地选派人员,开展农村订单定向中专医学生免费培养,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招录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
人员的经费保障方面,该办法规定:政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专项补助,所需经费除国家、省拨付的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解决。用于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40%。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减少的收入,按户籍人口每年不少于5元的标准补助。县、乡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元的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村卫生室的水、电、暖和信息网络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