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将住房公积金纳入集体合同 保障职工权益
长江商报讯 昨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
据了解,《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随着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建制较难、不够规范、实效性不强、监督不到位等,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和滞后。面对新的形势,对于条例的修订十分必要。
记者对比条例和修订草案发现,修订草案更加细化,包括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代表、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监督与争议处理等内容。
住房公积金列入集体合同
记者发现,草案不仅将现行条例中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列入,还将住房公积金、职业技能培训、残疾职工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等内容列入了集体合同范围。
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上述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五险一金,很多企业缴纳了“五险”但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此次将住房公积金明确纳入集体合同,可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有困难也可提出降工资
草案提出,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工资调整办法等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这些事项包括劳动定额与计件单价,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最低工资,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等。
“不仅员工可以向企业提出涨工资的要求,如果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或者效益不好,也可以向员工提出降低工资待遇的要求。”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就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比如定期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护、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计划生育方面待遇等事项,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还可以签订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要求需15日内答复
根据草案规定,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草案规定,集体协商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被要约一方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如果拒绝或拖延,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处最高5万元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将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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