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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十二条规定”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2013-07-09 13:17:29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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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初中招生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

●小学、初中、高中班容量有明确规定

●2014年起,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享受与我省考生相同招生录取待遇

山西省教育厅就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出台了“十二条规定”,内容涉及严格控制中小学班容量、规范小学和初中招生、随迁子女就学等多个方面。省教育厅要求加强贯彻落实工作,努力形成管理规范、运转有序的中小学教育工作格局,努力提升教育工作的管理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这“十二条规定”是: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小学和初中招生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招生时间、入学条件、报名办法、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高中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比例至少达到60%。

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控制在45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最多不超过55人;高一新生每班控制在50人以内,三年内不超过55人。

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均衡编班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新学年开学前,统一举行义务教育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进行电脑随机编班,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人士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保证随迁子女就学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在流入地与当地学生一样平等入学就读,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从2014年起,随迁子女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享受与我省考生相同招生录取待遇。

严禁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班公办高中不得举办或与任何机构联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接受往届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严格规范考试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开学生考试成绩,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名排队奖惩。严格高考信息管理,除考生和招生学校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考生报名、考试成绩等信息。严禁单纯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对学校、校长和教师排名排队和奖惩。

严格教辅资料选用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在省颁教辅材料目录范围内征订和选用,学校和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其他教辅材料。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寄宿制学校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不少于10小时,初中不少于9小时。

严格规范课程开设高度重视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等课程开设,不得随意挤占。严禁随意加深难度、增加课时,赶超进度,严禁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坚持大课间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全面规范改制学校对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再复核。对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对清理规范不到位、存在问题的普通高中取消招生计划。

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八条措施”和山西省“八项规定”,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捐资助学”名义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坚决禁止要求家长到学校或指定单位缴纳各种名目的择校费行为。

严格规范教师从教行为采取措施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教师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公办中小学教师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兼职或参与有偿补课,不得组织有偿家教、补课。

省教育厅将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对“十二条规定”落实情况展开专项督查,对违反“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丛晓洁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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