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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规定 促进农籍职工参加5项社会保险

2013-06-25 08:01:11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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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频道 记者23日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切实维护农籍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天津市出台《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今年7月1日起执行,各类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农籍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5项社会保险。

对于用人单位新招用或尚未参保缴费的农籍职工,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参加5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经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最低缴费基数5年过渡,具体办法是:2013年最低缴费基数按当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4年最低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以此类推,2015年按45%确定,2016按50%确定,2017年按55%确定,2018年按60%确定。

用人单位和农籍职工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按以下费率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农籍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农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7.3%缴纳医疗保险费,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工伤风险行业类别对应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农籍职工本人不缴费。

在外省市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向天津市派遣农籍职工的,也应当在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

农籍职工可在津领养老金

记者23日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新出台的《关于促进农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若干规定》要求,今年7月1日起,农籍职工符合在天津市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在天津市办理退休手续,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负责为其申报退休。

无用人单位的农籍职工,可以向其最后一次在天津市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建立退休档案后,由区县人才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其申报退休。

农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上述年限的,可以按照退休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农籍职工,按照本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加原医疗工伤综合保险的缴费年限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完)

黄晓燕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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