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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分类救助标准和范围7月1日起调整

2013-06-21 11:12:00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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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频道 20日,天津市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分类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天津市将对分类救助的标准和范围作出调整。民政部门介绍,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既扩大了救助的范围,又提高了救助的标准。

六类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待遇时,将抵扣项目扣除后的收入按照家庭人数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1.对有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和二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言语残疾、听力残疾一级和二级或精神残疾三级人员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残疾人人数计算)。

2.对有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和白血病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对有心梗(支架、搭桥手术后)、偏瘫、红斑狼疮、肾病综合征、血友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Ⅰ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脑梗死患者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按家庭中实际患病人数计算)。

3.对丧偶单亲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50%扣除。

4.对父母离异且子女在学(从学龄前至全日制大学)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00%扣除。

5.城市无子女“双老”(60周岁以上)并靠一人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将退休金按城市低保标准的150%扣除。

6.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家庭,将家庭收入按城乡低保标准的50%扣除。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四类群体在享受低保待遇时上浮救助标准。

1.对城市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享受低保待遇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核发。

2.对城乡分散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的在校学生(含学龄前儿童)享受低保待遇时,按城市低保标准的3倍核发。

3.享受低保待遇且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10%增发。

4.享受低保待遇的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在享受原差额救助的基础上,按城市低保标准或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符合上述两种以上条件的,按标准高的执行。

凡符合《通知》标准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完)

丛晓洁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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