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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邓小平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贡献

2013-06-14 09:58:13 来源: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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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邓小平在列宁奠定了民主集中制基本理论、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做出重大发展的基础上,深刻总结了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又做出了创新性的理论贡献。这集中表现为他提出的三个重要论断:“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 “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关键词〕邓小平;民主集中制;理论贡献

无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对民主集中制问题都十分关注,作出了许多重要的论述。邓小平在列宁奠定了民主集中制基本理论、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做出重大发展的基础上,深刻总结了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又做出了创新性的理论贡献。笔者认为,邓小平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贡献,集中地表现为他提出的三个重要论断。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

在俄国,列宁创新性地论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论,规定了民主集中制是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一种根本的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但在整个党和国家的制度体系中,民主集中制居于什么样的地位,具有怎样的重要性,列宁并没有给出充分明确的阐述。在中国,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开始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国家的“政体”问题来看待。他说:“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 。当中国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后,1958年毛泽东进一步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国体”中的一部分。他说:“没有民主集中制,无产阶级专政不可能巩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 很显然,毛泽东认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国体的人民民主专政,表明了工农阶级和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作为国家性质的一个方面表现,就是在人民群众内部实行民主,这就必然要采取和运用民主集中制。这样,民主集中制构成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中的民主方面。

从列宁关于民主集中制是共产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也是一种根本的工作要求、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毛泽东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国体与政体的观点出发,邓小平进一步提出了“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 的重要论断,确立了民主集中制在党和国家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邓小平的这一重要论断,不但是对列宁、毛泽东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的发展,也是对民主集中制的性质意义作出的开拓性的阐释,提升了民主集中制的品质和地位。邓小平的这一论断,是建立在坚实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之上的。

第一,邓小平认为,“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大系统中,民主集中制作为最根本的制度,不是一种孤立的、超然的状态,而在于它是与其他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并且作为一条主线深深地贯穿于所有的制度之中。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民主集中制不仅执政党、人大、政府、政协要遵守,民主党派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也都要遵守。

第二,邓小平认为,“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党是可以变质的,国家也是可以变质的,社会主义也是可以变质的。干部可以变质,个人也可以变质。” 民主集中制既与政党、国家有关,也与每个干部、每个个人都有关。特别要注意一些身居重要职位的领导人,一旦他们不能很好地坚持这一制度,丢掉了民主集中制,就会带来整体性的破坏。“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第三,邓小平认为,“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 。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最根本制度,也还需要不断完善的。在邓小平看来,不要以为一项制度形成了、建立了,就可以听之任之、万事大吉了。要真正贯彻落实好民主集中制,必须从对党和国家命运高度负责的精神出发,不断对制度本身下一番改进、巩固的功夫。否则,就无法发挥民主集中制作为党和国家最根本制度的作用。

“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

列宁认为,民主集中制主要分为两个制度,即分为“民主制”和“集中制”。 列宁指出,“为了贯彻民主制,极重要的问题以及那些同群众本身的一定行动有直接关系的问题,不仅必须用选派代表的方式,而且必须用向全体党员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决定。” 在贯彻民主制的同时,也需要贯彻集中制,列宁强调,“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 在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苏联大百科全书》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释文就说明了民主集中制有“两制”:“苏联共产党党章中明文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把布尔什维克的集中制和民主制不可分割地统一起来。” 在中国,毛泽东认为,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制和集中制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民主和集中的关系。1937年,毛泽东指出,“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 1945年,毛泽东对民主集中制进一步阐述道,“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

民主集中制中既包含着民主、又包含集中,但是,怎样才能把握和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呢?这是一个难点。在实践中,往往出现了不重视民主而偏重于集中的倾向,还发生了“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挫折。邓小平针对着“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指出,我们过去“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 经过痛定思痛的思考,邓小平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 ,为我们解决了长期以来饱受困扰的问题。

民主集中制的中心是民主,必须围绕和立足于民主这个中心,这从民主集中制的科学运行规程分析,正是如此。首先,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实行“民主”,这个“民主”的过程,显然讲的是民主本身;其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当然也要实行“集中”,但这个“集中”的过程讲的也还是民主本身。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我们实行的“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它是对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的“集中”,这种“集中”体现的正是民主;至于讲“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过是以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形成的“集中”去“指导”即约束和规范少数人的不正常的“民主行为”,不允许少数人任意去推翻多数人的认识和意见,这从根本上说,体现的是对大多数人的民主权利的尊重,究其实质也还是体现了民主。所以,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而这个集中,总是要在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地正确地实现。” 因此,我们绝对不能把“集中”理解为是和民主相抵触的。归根到底,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和“集中”这两个方面,都是为了发展民主,更好地推动民主。

“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在列宁、斯大林时期,对于什么是民主集中制,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表述。对民主集中制,只有一些具体的规定,这就是1934年苏联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列出来的四个方面:“(一)党的一切领导机关从上到下都由选举产生;(二)党的机关定期向自己的党组织报告工作;(三)严格地遵守党的纪律,少数服从多数;(四)下级机关和全体党员绝对服从上级机关的决议。” 这四条规定,此后几十年基本不变。在中国,毛泽东很早就提出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这样的定义式表述,为1945年中国共产党的七大党章所采纳。七大党章首次对民主集中制作出了定义,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 。1956年在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建立后,党的八大党章又在七大党章的基础上,作出新的表述,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这个定义将七大党章中的“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实际上恢复了毛泽东的提法,从而把集中与民主之间的关系由领导确立为指导。

不难看出,在毛泽东以及党章中对民主集中制所作的定义式表述,是把民主集中制分为两个过程,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过程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过程,或曰第一过程和第二过程。至于这样的两个过程有着怎样的关系,并不明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后,标志着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三中全会决定,要“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这引起了邓小平进一步科学认识民主集中制的思考。1979年邓小平指出,“我们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与毛泽东和以往历次党章的论述相比,邓小平为民主集中制的定义表述增加了“相结合”三个字,形成了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完整的“20”字定义。邓小平增加的“相结合”三个字非常重要,它使民主集中制的两大过程有机地结合起来了,避免被撕裂。而且,这样的两大过程“相结合”后,将循环往复地不断发展,没有止境。基于此,1992年党的十四大党章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邓小平提出的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两个过程“相结合”的新观点,包含着深刻的理论见解。首先,对于民主集中制的两个过程,不能任意颠倒它们的顺序,例如把第一个过程变成第二过程,或把第二过程变成第一过程。民主集中制总是先从“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开始,再到“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为止,这样的顺序规定非常重要,说明了民主集中制总是起步于民主,是从民主的进程而走向集中的进程,必须是有了“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而如果有人贸然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放到前面去,使它成为第一个过程,那么,这个制度就将变成“集中民主制”,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制度的民主性和民主化。其次,不能轻视民主集中制的第一个过程而片面地看重和强调第二过程,甚至把第一个过程舍弃,只要第二个过程。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现在在一些党组织和领导者那里,觉得“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特别符合自己的口味,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则不符合,因而就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搞得轻飘飘的、无足轻重一般;反过来,把“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当成最为重要的方面,不断地予以强化,乃至于无以复加,致使民主集中制变成没有“民主”的进程,只剩下了“集中”的进程,或者只有“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过程,这是完全割裂民主集中制两个过程的错误行为。第三,“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两个过程,谁也离不开谁,二者要紧密联系,相得益彰。具体地说,当民主集中制的第一个过程走完之后,必须及时地转入第二个过程,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过程。当一个完整的民主集中制进程结束后,还会再开启新的民主集中制的新的进程,因此,这两个过程是不会完结的、而是不断发展的。邓小平提出的“相结合”,使民主集中制获得了生机勃勃的活力。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党的文献》2013年第3期 )

俞欢 本文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作者:许耀桐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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