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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立法回应民意关切 江苏一批法规草案开先河

2012-11-27 09:59:29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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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转定”让维修资金“钱生钱”,车位只售不租最高可罚10万元,每年将有20%以上彩票公益金用以帮助残疾人,南京城市治理让公众直接参与决策……在昨日开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4部提交二次审议的省级法规草案和审查批准的3部市级地方法规给老百姓送来了诸多利好,民众集中关注的话题通过不断完善的法规条文得到积极回应,维修资金“活转定”,禁止车位“只售不租”等规定更是开全国先河。

至少八成住宅维修金转定存

“全国维修资金用了还不到1%!”昨日分组审议中,如何激活住宅维修资金成为人大代表集中讨论的话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目前全省住宅维修资金达300多亿元,而使用的只有几亿元,而如果将维修资金定存,仅1年利息就可达上亿元。“维修资金闲置不仅浪费资源,更容易滋生腐败。”为此,《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在全国率先试水将维修资金活期转定存。草案修改稿规定,业主委员会可向资金代管部门提出申请,将不少于80%款项转为1年以上的定存,收到申请后代管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利息计入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分账户。

开发商对车位“只售不租”,民众反映尤为强烈。草案修改稿明确提出禁止车位、车库“只售不租”,要求车位、车库出售和出租都必须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满足需要后多余的车位,可租给小区之外的人,但租期不超过6个月,否则将责令开发商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5~10万元罚款。

改装一户一表、煤气管线检验检修等等,不再要居民自己掏腰包,草案修改稿规定,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专业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和更新责任,有关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但二次供水设施的费用,按照《江苏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小区绿化保洁所用的水电气,应该咋收费?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小区内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与民用标准同价,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使用除外。

给物管减负,修订草案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现代服务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规定,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要由开发商支付,政府要对旧住宅小区改造整治和资金投入,汽车停放收益的70%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来补贴物业服务费。

彩票公益金至少拿出两成助残

《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昨日进入二审。草案修改稿首次明确了彩票公益金助残比例,规定“各级福利彩票公益基金每年安排不低于20%的经费用于残疾人事业”。

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草案补充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建设标准,否则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条例还要求电信、互联网经营者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提供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有吸毒史并非一律不能申领驾照

有吸毒史的可否从事道路运输,一直是《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草案)》审议争议的焦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吸毒史的人并非都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是否有吸毒史也不是申领相关证件的条件之一,所以建议删除草案关于有吸毒史不能申领相关证件的规定。

为防止疲劳驾驶,草案修改稿规定驾驶员连续开车超过4小时,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交警可处以警告或200元罚款,高速公路单程开车超过600公里,其它公路单程运行超过400公里的客运车辆,如果没有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将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2000元罚款。

南京城市治理“刚”“柔”并重

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首次提出了“城市治理”的理念,“柔性管理”和“公众参与”也写入城市治理的原则,其中,“柔性管理、最小伤害”原则更是全国首创。《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危害结果,采取与达到行政目的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优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

让公众从影响决策转变为直接参与决策,《条例》重点设计了城市治理委员会制度,规定城市治理委员会具有“指导、协调”的职能,并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对城市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委员会由市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负责人,专家、市民代表、社会组织等公众委员共同组成,其中,公众委员的比例不低于50%。

渣土车频频肇事夺命,为了加强渣土车的管理,《条例》规定,开发商若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运输车辆严重违法,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将建筑垃圾承运证件出借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而不实际参与处置活动的;承接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项目,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规定场地之外的;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的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顾 敏)

黄晓燕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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