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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新制度严抓医疗安全 医院犯错要“告诫谈话”

2012-11-14 09:41:41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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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11月14日消息:昨天,上海市卫生局向媒体通报称:为进一步从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全力防范和降低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率,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与安全,从即日起正式实施《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下称“告诫谈话制度”),对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医疗质量安全上出现六种情形的差错事故或隐患,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该院主要负责人还将被“告诫谈话”。

来自卫生部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市门急诊服务量达1亿人次,住院病人达140.01万人,手术量达60.06万人次。

据介绍,《告诫谈话制度》明确了以下六种情形需“告诫谈话”,具体为:

——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的;

——发生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擅离职守等情况,并造成相当于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发生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

——发生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超过10分的;校验期为3年的医疗机构,其不良执业行为3年记分累积超过30分的;

——发生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发生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的。

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下发《告诫谈话制度》旨在更好落实卫生部提出的要求,从严加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最大限度地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凡是谈话对象无故不参加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得受理该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和各项评优申请。医疗机构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负责告诫谈话的卫生行政部门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黄晓燕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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