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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出台 违法行政将追责

2012-11-07 08:35:52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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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消息(记者 瞿凌云)昨日,武汉市长唐良智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会上讨论通过《武汉市行政应诉工作暂行规定》,从制度上规定:对于6类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出庭应诉或参加庭审旁听;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按规定予以追责。

这6类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一审无应诉机关负责人出庭,且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十人以上共同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机关认为需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该《规定》确定,因违法行政导致败诉的,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职权职责、危害结果和过错情节等因素,认定败诉过错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近年来,武汉市各级行政机关每年实施行政行为总数约1200万件,其中,700余件引起行政诉讼,从审理结果看,行政机关败诉率10.7%。

该《规定》还明确行政应诉人员出庭的基本规范:准时,否则须提前告知说明理由;遵守法庭纪律和庭审秩序等。

唐良智指出,行政诉讼是公民理性表达诉求的法定渠道,法治政府是依法行政、受法律监督的政府,是依法向人民和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人民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政府。以制度确定行政负责人应诉以及败诉追责,是检验政府是否真的依法行政、以及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必须照章落实《规定》。

会上还讨论通过《武汉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主要内容是将部门职责清理、执法争议协调纳入常规化、制度化轨道,建立长效机制。

黄晓燕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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