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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城市管理条例》直指顽疾 拟明年三月施行

2012-10-31 13:22:17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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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乱抛,罚!违章搭建,拆!10月30日,备受市民关注的《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经南昌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批准后,拟于明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剑锋”直指乱抛垃圾、占道经营等城市管理“顽疾”。

电动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早在10多年前,南昌市区就开始“限摩”,电动车成了许多市民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不过,在交通要道随时可见后座载人的电动车,尽管市民出行方便了,但交通事故量也因此增加了。对此,新规作出了限制:驾驶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其实,限制电动车载客的规定已在其他法规中出现了,只是一直难以杜绝。根据新《条例》:南昌市继续“限摩”,如驾驶摩托车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将被公安交管部门处二百元罚款,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三十元罚款。

此外,车上乱抛行为也一直是有关部门屡禁不止的恶习。按照新规定,如果从车内抛掷废弃物,将被公安交管部门处二十元罚款。而如果是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废弃物的,则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新《条例》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文明行为准则、文明出行规范等内容纳入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学生从小养成爱护环境、遵守秩序的良好习惯。

住宅屋内做生意得经“邻居”同意

家里的空间不够,就把阳台扩成一间阳光房,在顶楼露台隔出一间储物间,这种现象其实在南昌的许多小区都有出现。新《条例》对这一顽疾也是重拳出击: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新《条例》也充分体现了“相邻权”。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从事加工、餐饮、废旧物品收购或者车辆清洗、修理等的经营性用房。业主、物业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规守法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油烟。

区政府要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

水果摊、修鞋摊这些街头摊点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市民,如果不影响交通,大家还是很欢迎的。新《条例》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报市城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做好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管理工作。

不过,流动餐车和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经营时间、地点、市容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如果违反了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临街店面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场所内经营,不得超出经营场所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如有违反,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城市纪念馆图书馆要免费开放

《条例》不仅约束个别市民的不良行为,也给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如要求市、区及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和公园、公厕等免费开放。

根据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按照规定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行业的养护作业应当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权利和义务。 文/记者郑荣林

黄晓燕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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