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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将建药品安全“黑名单” 为生产经营者打分

2012-10-06 10:48:31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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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国家食药监局制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实施。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该《规定》,我市也将在食药监部门网站主页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将向全社会公布。

10月1日,国家食药监局制定的《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该《规定》,我市也将在食药监部门网站主页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还将向全社会公布。

据了解,为加强对药品安全的监督,我市从去年起就实行了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即对各药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信用“打分”,信用低的就会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

“‘黑名单’则更严厉,是对严重违法情形的监督措施。”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称,被纳入“黑名单”的违法生产经营者共7类,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因从事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因违反法定条件,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等。

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受到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责任人员,也将被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按《规定》要求,“黑名单”专栏公布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的期限,应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的,公布期限为两年。对“黑名单”中的违法生产经营者,食药监管部门将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

黄晓燕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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