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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举行立法辩论会 行政乱收费最高拟罚款10倍

2012-09-14 09:37:18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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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证照办理费、公务员考试收费、各种学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触角伸向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昨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举行立法辩论会,听取各方人士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看法。

停车收费、证照办理费、公务员考试收费、各种学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触角伸向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昨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草案)》举行立法辩论会,听取各方人士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看法。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和单位受利益驱动,未经批准收费、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收费或者转移收费等乱收费行为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8位发言人的观点,将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草案亮点

不进行收费公示,公民有权拒缴

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定期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布。收费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或者进行收费公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处10倍罚款

过去,我们知道经营者向消费者乱收费的,有各种处罚条款。此次的办法草案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部门列出了处罚性条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方观点

1 若对收费不满 老百姓应有权去告

“经营者乱收费,消费者可以去法院告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政府部门乱收费,老百姓也应当有权去告政府,”江苏方德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韶华说,现在的草案中缺少这一条款,应该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引入法律救济。如果不允许被收费对象对收费单位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必然是剥夺了公众反对行政收费的权利,公众就成了待宰的羔羊。“几年前,南京市民曾就南京市物价局批复公交月票改为公交IC卡上诉到南京市中院,是有先例的。”

省测绘局法规处副处长杜国庆却有些担心,他提出,比如普通高中收取择校费,若按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诉讼对象应当为收费行为的实施者,但高中又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再如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公众对法院诉讼费不满的,又如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

黄晓燕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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