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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出台“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2012-09-01 12:11:46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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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意见中指出,到2015年,每年新增政府持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力争达到当年新增保障性住房总量的1/3。到“十二五”末,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全省住房保障覆盖面基本达到20%。

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

我省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改建、长期租赁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工业用地,要统筹规划,在总用地面积7%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内集中建设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符合保障条件的人员出租。

设区市、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要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限价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高于90平方米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管理程序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设区市、县(市)政府在土地出让和项目立项时,要明确住房销售价格、套型面积、销售对象等限制性条件,并严格按照限制性条件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

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

对公开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以完善小区商业网点配置。

政府配租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5年

我省将逐步推进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实施租补分离、梯度保障。对政府实施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租金标准按试点城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核定,并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按相应的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

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试点城市政府根据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结合承租人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建设的面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条件职工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租赁期内可签保障房购买合同

要严格租售管理。试点城市要按照“保租控售、自愿购买”的原则,加强政府配租保障性住房的租售管理。

租赁期内,承租人可自愿按市场价格预付一定比例的房款购买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并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合同要载明销售价格、付款方式、转让(交易)限制条件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租住满5年,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符合条件的购买人可按原销售价格付清剩余房款取得完全产权;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清房款的,按届时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购买。

经适房和限价房购买不足5年不得上市交易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要全部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政府优先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足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设区市、县(市)政府制定。

黄晓燕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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