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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为行政事业收费立法 乱收费最高拟处10倍罚款

2012-08-09 10:49:37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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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物价局最近紧锣密鼓地进行立法调研,分别在昆山、如东和无锡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而历经多次修改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出炉,昨起在江苏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类教育收费、各种职业资格考试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停车费、机动车年检费……名目繁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依据是什么?成本是怎么核定的?记者8日从江苏省法制办获悉,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于9月中旬举行《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草案)》立法辩论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报名参加,到会旁听、参与辩论。

据悉,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和收缴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和省物价局最近紧锣密鼓地进行立法调研,分别在昆山、如东和无锡三地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而历经多次修改的《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出炉,昨起在江苏政府法制网(http://www.jsfzb.gov.cn)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不进行收费公示,公民有权拒缴

为啥收钱,收多少钱,向哪些人收钱,要让老百姓心里有本明明白白的“账”。

草案明确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应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同时,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定期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布。

收费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或者进行收费公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对收费单位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诚信考核,建立诚信档案,引导收费单位诚信自律。

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处10倍罚款

未经批准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收费项目被取消或者撤销后继续收费的;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未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优惠减免规定、举报电话以及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草案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政、价格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中,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违法所得,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本次辩论会旁听人数初定15人左右

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式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江苏于2009年在全国首创“立法辩论会”模式。

记者了解到,本次立法辩论会将邀请8位来自高校、行政机关和律师界人士,就《草案》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征收、缴费人救济途径和方法、收费单位法律责任设定等内容,展开辩论。

辩论会同时设旁听席,欢迎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报名,作为旁听人参加旁听。旁听人经过许可,也可以参与辩论,提出不同意见。据悉,旁听人的人数初定在15人左右,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报名电话:(025)83396457 ,83396445;传真:(025)83396445;报名截止时间为8月29日下午6点整。报名时请提供本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黄晓燕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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