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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突发事件编造发布传播虚假预警信息将追责

2012-08-09 10:02:33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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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警信息必须通过“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同时,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办法》明确,“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等造谣传谣者将被追责。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近期,北京暴雨等自然灾害引起公众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的高度关注。昨日,省政府网站挂出“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式发布《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我省于2008年率先在全国出台实施的《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完成“转正”。

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我省的预警信息必须通过“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发布,同时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办法》明确,“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等造谣传谣者将被追责。

预警信息必须通过统一渠道发布

《办法》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值得注意的是,预警信息必须通过统一渠道发布。《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根据对突发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统一通过委托省气象部门建设、管理的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免费向公众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办法》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同时,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三级预警信息,由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组建基层信息员队伍填补传播盲区

预警信息传播的最大困难在于传播至公众的“最后一公里”。《办法》规定,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戒毒)所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针对现代科技手段无法解决的“盲区”,《办法》要求: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

《办法》指出,特别要充分整合各部门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电信运营商第一时间免费发送

《办法》规定,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同时,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要“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发预警信息”。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要“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要“及时接收和发布预警信息”。

《办法》还规定,针对“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运营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等情形,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记者/辛均庆)

黄晓燕 本文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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